按納稅義務人欲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免徵地價稅者,須經申請程序 獲准後始得享有此稅捐優惠,在申請獲准免除繳納地價稅義務前,尚不得 逕依該條規定主張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對其課徵地價稅。次按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地價稅係以土地為課徵標的,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按申報 地價向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照價」徵稅,故其課徵在收取土地之自然收益 ,而本條規定之減免項目並不包括「不具收益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 區土地,尚非即該當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所定「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 法使用」之免徵地價稅要件。尤其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7 第 2 項規定,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尚無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所具之「有危 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情事,則屬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土壤污染管 制區土地更難謂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