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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63 號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欲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免徵地價稅者,須經申請程序
獲准後始得享有此稅捐優惠,在申請獲准免除繳納地價稅義務前,尚不得
逕依該條規定主張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對其課徵地價稅。次按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地價稅係以土地為課徵標的,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按申報
地價向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照價」徵稅,故其課徵在收取土地之自然收益
,而本條規定之減免項目並不包括「不具收益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1 號
  要  旨:
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
區土地,尚非即該當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所定「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
法使用」之免徵地價稅要件。尤其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7 第 2
項規定,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尚無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所具之「有危
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情事,則屬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土壤污染管
制區土地更難謂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