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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11 號
  要  旨:
有關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
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
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
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故私有
土地縱然出售予宗教團體使用,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登記為私人名
義,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依法予以補
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961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
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第 14 條規定:「已
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
10  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第41條第2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
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1、逃稅
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 3  倍之罰鍰。」
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本法第 18 條
第 1  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1、工業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
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
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 18 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
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工業用地:應檢
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圖書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
。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
規定辦理。」次按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
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
期間為 5  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
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41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款、第 41 條規定,供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直接
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
用特別稅率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
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報。故若土地除據以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工廠登記證因遷廠已核准註銷外
,且工廠已呈停工狀態,無營運跡象,廠房亦申請核准按非住家非營業用
稅率課徵房屋稅,即已不符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法定要件,
而土地所有人於工廠停工後迄今,未重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前揭規
定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則該土地應認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