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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簡上字第 23 號
  要  旨:
按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
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始有其適用,私有土地
縱無償供公共使用,如不符合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非當然即可認屬公
共設施保留地。又倘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時,提出申請,或於法定期限(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
)補行申請,並應檢附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文件,始符合申請不課徵土地徵值稅之要件。倘不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各款規定之土地,自無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所稱「
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271 號
  要  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並無適用土地稅法
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事由,縱非明知此法律規定
,亦難謂無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之情形,其對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免徵土
地增值稅之處分即不值得保護,當事人自不得對此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
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