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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1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固應給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尚須視個案所涉及
事務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
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

2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320 號
  要  旨:
在市場經濟之實證環境下,特定土地如具私人利用價值,享有該土地全部
利用價值之私人,除需為此私益付出對價外,並因享有該全部私利之故,
而需負擔全額之地價稅。此時即使該土地之全部在提供私利之餘,亦附帶
提供公用,由於此等公共利益乃是在提供私利之外,附帶提供者,對享有
該土地私利者而言,並未因公益而有額外之成本付出,因此仍需為創造其
私利所生之社會成本,負擔地價稅,不得免徵,此即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4年上字第 132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
者外,應課徵地價稅。行政院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25
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
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
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是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能
力課稅,且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藉此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充分利用其土
地或將不需要的土地移轉釋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但若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
本文規定,因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對土地所有權人已形成特別
犧牲,於是明定以免徵地價稅的方式予以補償;至於同條但書規定「建造
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雖亦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因為法定空地是基
於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而留設,為核准建造執照的要件之一,同時可
提升建物的經濟價值,即使在建物興建完成後,該法定空地成為供公眾通
行使用的道路,因其使用效益的主要部分與建物有不可分的關係,尚未達
到特別犧牲的程度,而與「無償」的定義有別,所以才明定不予免徵地價
稅。騎樓地屬於建築基地實設空地的一部分,故應屬建物建築基地的法定
空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規定,即不予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720 號
  要  旨:
按法定空地係由建蔽率而來,而建蔽率成立之目的,乃為都市保留相當之
戶外空間,防止建築用地做過份稠密使用,故建造房屋依建築法令規定,
均應留設一定比例之空地。當建築面積低於法定建蔽率面積之部分,空地
仍屬建築物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以,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含騎樓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在使用期間內,仍不符合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免徵地價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1 號
  要  旨:
前行政處分為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後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
,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