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
田賦之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
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
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本件稅稽機關
審查是否有減免地價稅規定適用時,既對系爭學院係屬經教育部核准在案
之財團法人組織,乃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其設立目的為闡揚佛法及佛學研修等節並無疑義或爭執,自應衡酌有無
為土地稅減免之使用情形,而該當免徵地價稅之要件,予以具體審查認定
。詎其捨此未為,徒以財團法人未於 97 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地價
稅減免之申請,自無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而予以課徵地價稅,忽略稅
捐法制具體案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的一致性,未符平等對待原則,顯未遵
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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