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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57 號
  要  旨:
揆諸土地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土
地移轉申報現值暨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自應以稽徵機
關之收件日為準。財政部 101  年 5  月 15 日臺財稅字第 10104003150
號函釋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之意旨,蓋該解釋性函釋
不但未能闡明上開法條之真意,使條文規定得為適當之應用;抑有甚者,
該函釋尚且已創設或變更上開法條之效力,其解釋顯然逾越立法本旨之範
圍,而牴觸上開法條規定,並對於人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
反法律保留原則甚為明確,本院自得不予適用。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50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
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本件系爭處分之作成有農業專
業人員參與其中,並無違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
之規定,故系爭處分作成,並無該條第 6  款所指「缺乏事務權限」之無
效情事。足見原告上開主張,不足採信。此外,系爭處分亦查無行政程序
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列舉規定之無效原因,至原告主張系爭
處分違反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云云,乃係爭執系爭處分之內容是否合法適當,並非系爭處分外觀
上有何明顯重大之瑕疵,亦與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不合,
自難認系爭處分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之無效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87 號
  要  旨:
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
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 6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及財政部 80 年 2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801240852 號函均謂,合於該條規定者,不待人民申請,當然發生免徵土
地增值稅之效果。惟此係謂在稽徵機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處分前,如納稅
義務人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稽徵機關應依職權為免徵處分,如稽徵
機關已為核課處分,並已送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時,該課稅處分即已有存
續力,具有一定拘束效力,此時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若不服該課稅處分
,自須主動提起行政救濟,並受法定救濟期間限制,否則,不足以維持行
政處分已確定之安定性及法律秩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