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
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本件系爭處分之作成有農業專
業人員參與其中,並無違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
之規定,故系爭處分作成,並無該條第 6 款所指「缺乏事務權限」之無
效情事。足見原告上開主張,不足採信。此外,系爭處分亦查無行政程序
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列舉規定之無效原因,至原告主張系爭
處分違反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云云,乃係爭執系爭處分之內容是否合法適當,並非系爭處分外觀
上有何明顯重大之瑕疵,亦與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不合,
自難認系爭處分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之無效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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