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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 號
  要  旨:
按確定判決倘非以變更前之行政處分為其裁判基礎,而係依法院自行調查
證據認定之事實以為判斷,即無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 款
規定之適用。又原審判決之論斷固有未當之處,然尚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者
,即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不相當。次按地政主
管機關就人民所為土地登記之申請,經批准後所為之登載行為,既已發生
法律上之效果,自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9 號
  要  旨:
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必須符合土
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且以該等要件持續履行為必要,方
符立法者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稅捐優惠立法本旨。稅捐機關依上開規定
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處分,其性質屬授益處分,為確保該授益處分法定要
件之履行,自得於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處分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規定,以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為內容而加附款,惟此加
附款之法律行為應以意思表示向處分相對人為之。又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其中第 2  款要求受贈人章程須載明「法人解散時,其
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依其立法意旨,當係為防免受免徵土
地增值稅優惠之受贈土地,於受贈人解散清算後移轉私人而不再供社會福
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致與原給與免徵優惠之目的有違。該款文字用語
雖未配合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之修正而為修正,然若受贈人解散時,依其
章程關於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受贈土地仍歸屬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
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並繼續供社會福利、教育使用,因與原給與受贈土
地免徵優惠之目的無違,即難謂與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
要件不符。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