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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3450 號
  要  旨:
繳款書經由郵政機關寄送至原告戶籍地址,並由原告之女蓋章代為收受,
自屬合法有效之送達。

2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3848 號
  要  旨:
所謂授益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而言。主管機關對土地課徵田賦,本質上係對人民課予義務之負
擔處分,非授益處分可比,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所規定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27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或未規定
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相關規定者亦同。又參照同法第 10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尚須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或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
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土地,或為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
業使用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
檢驗場等用地始謂「農業用地」,始符合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
有徵收田賦之適用,與土地地目為「田」無涉。故如有土地雖係一般農業
區並編定為農牧用地之非都市土地,惟搭設鐵皮屋及設置廢潤滑油儲存設
施、停放大卡車等,並未為農業使用,自無課徵田賦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