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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50 號
  要  旨:
按財政部 83 年 8  月 31 日臺財稅字第 830416961  號函,納稅義務人
得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者,
僅限於自來水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自然排除員工宿舍用地得依該函賦予
優惠稅率之情事,如土地既顯非供納稅義務人自來水事業直接用地,自無
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適用。又稽徵機關作成原處分之際,納稅義務人
未能提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得適用優惠稅
率之有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斟酌,顯未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稽徵機關自得否准納稅義務人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
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