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關「公
有」文化資產之定義適用於租稅事項時,若全面優先適用該法、土地稅減
免規則有關租稅客體屬公或私有之認定,對於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將
產生其經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屬公有,而古蹟所定著之土地依
土地稅法第 7 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卻屬私有,陷入公有古蹟坐
落之私有土地無法免徵地價稅之情形,故自應依其立法目的作合憲性限縮
解釋,將公營(含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所有者排除在公有之外,以符合
同法第9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相關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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