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 39-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75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亦有認為對於課稅事實的掌握,不應
拘泥於外觀的私法形式,而應重視課稅的經濟事實,此一態度有稱之為經
濟觀察法。而其目的係在,對於人民濫用私法形式迂迴安排經濟活動,以
規避稅賦但仍能達到原所希望的經濟效果時,應按經濟觀察法,深究經濟
利益之歸屬,掌握納稅能力,加以調整課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78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
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
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有該條但書、同法第 28 條之 1  及第
28  條之 2  前段關於移轉土地所有權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
用外,不問其為有償或無償移轉,均應為土地增值稅之核課。如以買賣或
贈與等為權利變更原因而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嗣後縱終止信託關係,
依法院確定判決以「判決移轉」為權利變更登記原因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予
原委託人,與依信託法第 28 條之 3  第 3  款規定之信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財產回復之土地所有權登記方式有別,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9 號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捐贈政府,提示原始購買土地之相關成本,經查屬實
,即按實際金額核認,如未能提示成本資料者,則應考慮當時之市場交易
價格。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能證明其確實取得土地之成本
,又土地雖非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其地目為道,現為道
路用地,納稅義務人無從自由使用及收益,自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無異,因
此,稽徵機關參酌財政部 92 年 6  月 3  日臺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
函及 97 年 1  月 3  日臺財稅字第 09704510530  號函之意旨,依捐贈
時土地公告現值,按 16%  計算核定該部分捐贈扣除額,並核准其更正之
申請,核定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淨額,而補徵應納稅額,經核即無不
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