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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3 號
  要  旨:
因公業以祭祀為目的之根本性質逐漸沖淡,而公業財產之收益逐漸受重視
,於同一公業派下間可轉讓,而可以轉讓於同一公業之派下,其轉讓亦無
須全體派下之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141 號
  要  旨:
按土地稅法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在所有不動產有異動或變更等情事,導
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即負有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俾使稅捐稽徵機關得據以正確核課稅捐之協力義務,倘當事人不履行申
報協力義務,則稽徵機關自得依相關資料,所為判斷及認定課徵地價稅,
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