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業以祭祀為目的之根本性質逐漸沖淡,而公業財產之收益逐漸受重視 ,於同一公業派下間可轉讓,而可以轉讓於同一公業之派下,其轉讓亦無 須全體派下之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土地稅法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在所有不動產有異動或變更等情事,導 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即負有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俾使稅捐稽徵機關得據以正確核課稅捐之協力義務,倘當事人不履行申 報協力義務,則稽徵機關自得依相關資料,所為判斷及認定課徵地價稅, 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實質認定土地是否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時可能面臨之成 本與負擔,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以「辦竣戶籍登記」作為認定自用住宅 用地構成要件之一,尚非僅以實際居住為唯一標準。又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係以重購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作為退還已納土地增 值稅之要件,而同法第 37 條後段規定所稱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 自應以重購土地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判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