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 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17 號
  要  旨:
查土地稅法第 35 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
之立法意旨,既在於避免原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
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
能力,故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出售者以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同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準用第 1  項之規定,自以原
即屬自用住宅用地者,始有準用餘地。若原非自用住宅用地,於購入土地
後,再將原非自用住宅用地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後出售,即不符該條之立
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20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011 號
  要  旨:
房屋稅條例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私有房屋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
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財政部 64 年 1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37824  號
及同年 12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38987  號函,已釋示宗教團體興辦之醫
院屬慈善救濟事業,得免徵房屋稅;又在現今醫療體系中,醫療財團法人
醫院依據上開醫療法規定,仍具『救濟』之性質,即其仍持續提供醫療救
濟服務,爰應可認屬廣義之『慈善』事業。綜上,財團法人○○綜合醫院
及其各分院應可認屬慈善救濟事業。」等語在卷。因此,內政部已明白表
示辦理慈善救濟事業之財團法人醫療機構,內政部並非立案主管機關,且
原告之立案機關衛生署,亦已依其職權認定原告係慈善救濟事業,則在上
開認定經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之前,各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故依上揭說明,
足認原告已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業經立案之
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