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54830 號
  要  旨:
辦理移轉之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滯納金,嗣後公告更正土地現值,如
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則得申請更正,並辦理退補稅

2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704526040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及
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應計入訂定契
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3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800548120 號
  要  旨:
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除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
證者方可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正,至於配偶相
互贈與之土地,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則可由權利人會同前述之全體繼
承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9240 號
  要  旨:
有關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34 條第 2  項
及第 5  項第 5  款「期間」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
書規定適用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8037 號
  要  旨:
有關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中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及「契約成立
之日起 30 日」,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應
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