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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800548120 號
  要  旨:
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除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
證者方可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正,至於配偶相
互贈與之土地,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則可由權利人會同前述之全體繼
承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