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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282 號
  要  旨:
地價稅之性質為財產稅之一種,從「量能課稅」觀點言之,該土地興建電
子遊戲場、商場百貨、餐飲、旅館、電影院及車道等設施,其使用之經濟
效益,比該土地原來為工廠之使用,其利益有過之而無不及,就經濟上該
土地財產稅負能力,遠超過原來之使用效益,若就此情形,仍認定非屬為
原來之使用,而未考量其使用可得之經濟效益,而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結果,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而有違租稅公
平,故解釋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所謂「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
間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應包括重劃地區內土地,於重劃期間
,亦不能為重劃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之用途之情形,若重劃期間土地已得依
重劃後之相關法令規定為建築使用,即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
於辦理期間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要件不符,而無適用該條免徵
地價稅之餘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