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28 號
  要  旨:
(一)按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固應依職權調查為原則,惟有關稅
      捐之減免,其應具免稅要件之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認識
      、支配或發動行政程序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難以掌握,除法規明
      定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相關機關之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減免外,為
      符合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仍應由納稅義務人依法規提出申請,經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方得享有稅捐之優惠,準此,已規定地
      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於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免稅之
      要件,自應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如未經申請核定或經
      申請而被否准者,即無法享有稅捐優惠之待遇。
(二)按地價稅係以土地為課徵標的,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按申報地價
      向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照價徵稅,其課徵在收取土地之自然收益,為
      國家收取土地地租之方法,與土地增值稅為實行漲價歸公、照價收
      買等措施,來達到平均地權目的稅制有別。是以,地價稅課徵之客
      體,參照土地法第 14 條及 6  條規定,減免項目並不包括不具收
      益能力,自難謂土地不具收益能力,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即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36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18 條規定之特別稅率因屬優惠稅率,且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係以土地坐落及使用是否合致法令規定為要件,故原適
用特別稅率之土地,於其土地所有權人發生變動時,原則上即應依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為申請,始有該條所規定特別稅率之適用。是以
,以信託為原因所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不僅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已
有變更,且因受託人依信託法規定對信託土地負管理義務,即實質上對土
地之使用方式將有影響,於受託人未依同法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前,自無從依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自係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未變更且使用形態亦未變更之情
形所為規範,如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02 號
  要  旨: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
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4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976 號
  要  旨:
公法爭訟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惟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尚須符合三要
件:(一)須有信賴基礎,即所謂「行政機關決定之存在」;(二)須有
信賴表現;(三)須信賴值得保護,亦即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所規
定之情形而言,又於負擔處分之情形並無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餘地。原判
決就本件爭點即上訴人主張原處分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縱認應按一般
用地稅率課徵,亦應自九十年起始得改徵,且應扣除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另上訴人自始即按照被上訴人核課之稅額於核課期間內繳納地價稅,與稅
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所指之情形不同各節,為不可採,明確詳述其得心證
之理由。並與前開行為時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等法令規定要無不合,亦
無背於信賴保護原則,尚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546 號
  要  旨: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其組織編制內設有法規小組,專門處理(管理)有
關法律及稅賦事件對於所經管土地之運用管理涉及稅法上相關規定,理當
具備專業的知識,尚難主張其不知法規而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