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符合三要件:(一)須有信賴基礎、(二)須有 信賴表現、(三)須信賴值得保護。若人民所信賴之基礎係屬行政處分時 ,則此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續力,就生活關 係已作適當之安排,嗣該「授益處分」縱經撤銷,人民之信賴保護亦應受 保護者之謂,惟若係屬「負擔處分」,則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