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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5318 號
  要  旨:
污水廠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收取之設施維護費、系統使
用費等,係以維護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及環境品質為目的,對具有使用產
業園區設施及系統排放污水之共同特定關係之人,徵收一定之費用,收費
所得金錢依同條例第 49 條納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其性質上應屬特
別公課。此等費用之核定及收繳等收取行為,其性質上應屬公共事務。從
事此收取行為之人,係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
公共事務之人,自為受託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98 號
  要  旨:
按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亦即納
稅義務人雖於其帳證有為此等虛增之外銷貨物之營業收入記載,然因其營
業稅稅率為零,是納稅義務人並不因此等外銷貨物之銷售而產生「銷項稅
額」;此等零稅率之銷售額既無銷項稅額之列報,縱其屬虛偽交易而無庸
列報,亦不因此產生於核算「虛增之進項稅額」時有應予減除之「銷項稅
額」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上訴字第 360 號
  要  旨: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
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
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
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
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上易字第 831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若
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符合該
法第 42 條規定所指 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
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該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076 號
  要  旨:
行為人縱因原處分之執行,經主管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強制驅逐出國,而須離開我國境內,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其仍得委請律師代理,於其對原處分所
提行政訴訟中為訴訟行為,非必由其本人親自進行訴訟,故原處分之執行
尚不致使行為人之訴訟權遭受侵害,實難認原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54 號
  要  旨:
行為人之子為公司代表人,後因公司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而未規定清
算人故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之後該代表人死亡,此清算事務自應依公
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80 條規定,由其繼承人行之,並應將之記載於負
責人欄,此與公司由何人負責無關,行為人所繼承者,係其子之公司「清
算人身分」,而非該公司之稅捐債務,此非可得主張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