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課稅處分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是否得拒絕納稅義務人 申請閱覽疑義
核釋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因程序不合而告確定後,如原處分確有錯誤,可 否依行政程序法變更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及相關學說參照,人民提出申請,係因依法對行政機 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又稅捐稽徵法「復 查」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