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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807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係保障人民知之權利,故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一般
資訊之請求權,並於請求時公開。惟人民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申請,有關閱
覽卷宗之申請,應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該條第 1  項即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故此種閱覽卷
宗請求權應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請求權人,且於行政程序進行後申請
,係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而屬程序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99 號
  要  旨:
按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係課納稅義務人予主動申報及
主動提出帳簿文據或交易資料之義務,此協力義務須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為
之,無待稅捐機關之通知或催告。次按納稅義務人漏報營業收入之年度橫
跨數年,其裁罰之時間點不同,所適用之裁罰倍數參考表可能會有不同,
故不能以不同年度或其他案件之裁罰倍數與本件不同,即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29 號
  要  旨:
所謂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係指承租人於出租人收回耕地後其所有收
益不足以支付一家生活之需要而言,至出租人收回耕地,是否足使承租人
失其家庭生活依據,則應以承租人有無其他足以維持生活之收益為決定標
準,不能以其自行申請之綜合所得稅所得額為唯一之標準。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59 號
  要  旨:
按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聲請法
院選派之檢查人,該條項就檢查人執行職務之項目,係抽象規定為「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包括會計表冊之編造是否確當、金錢之數額有
無出入、款項之交付是否為法律或章程所許等等;其與公司法就第 146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2  項、第 285  條及第 352  條第 2  項所
定之檢查人,已於條文中具體明確規範該等檢查人之職務內容有所不同,
應係考量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所選任之檢查人,其職務內容應依少
數股東聲請選任檢查人之個案事由與選任權限而有不同,故客觀上認為合
理而有必要之範圍內,均得由檢查人就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執行檢查
,並請求交付相關簿冊,使檢查人得依實際檢查時之必要,本諸專業之確
信行使職權。且檢查人職權之行使既均須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
,故其職權自毋須如公司法第 146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2  項、
第 285  條及第 352  條第 2  項規定之檢查人般須受限於具體明確之職
務範圍內。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5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66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如已提供函文影本足使公務員知悉其調職原因者,即無須提供原
告閱覽、複印人事資料或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資料等函稿原件。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04 號
  要  旨:
民法第 1114、1115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
之順序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後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考量交通之便
利及相隔之距離並不遙遠,比較起過去農業時代而言,似非應僅認「同一
戶籍內」時始負有扶養之義務,故若欲審核家庭生活之依據者,自不應僅
就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等收益為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