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營署宅字第 1111117711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受
理 111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相關事項

2 發文字號: 營署宅字第 1121094848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 1
12  至 113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有關申
請資格、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機關
、應附文件等相關事項

3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70022417 號
  要  旨:
函詢有關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法院
提供某律師於某一年度受委任案件裁判書之疑義一案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16670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
機關負擔;銀行業為配合稅捐稽徵機關之查調作業所生之費用,則應由稅
捐稽徵機關負擔。又銀行業擬訂調查帳戶資料所生費用之收費標準時,應
考量行政執行之公益性等情況,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相關部會共同研
議之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40190 號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
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69620 號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如
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向公會調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公會
應配合提供不得拒絕,尚不因所持資料性質為國內、國外或自身或第三人
資料而有差別,惟稅捐機關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62289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
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
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
利用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0380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30、46 條、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
銀行業基於協助公益立場,配合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查調客戶資料,因客戶
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相關查調費用,但如銀行本身即
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料,以確認其法定義務
履行情形,自非屬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支付相關查調費用之情形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6410 號
  要  旨: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
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02990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
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
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
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