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申報 8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曾列報一筆佣金支出的營業費用 ,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認列後,核定佣金支出為 0 元,並應補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公司不服,乃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稅捐稽徵 機關並無違誤,而判決駁回確定。至公司對同一漏稅事實而遭裁罰處分不 服另提起撤銷訴訟,否定原補稅處分之基礎事實,而主張有仲介勞務之事 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