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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24 號
  要  旨:
按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須開立統一發票,或於銷售後因故取消交易
時,有關統一發票之處理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核實辦理
。次按稅捐機關就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惟因課稅要
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
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納稅義務人具有申報之協力義務,就租稅事實
及證據應有為真實陳述及提示帳證之協力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61 號
  要  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
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
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
付買受人。同條第 3  項規定,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
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
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是營業人負有依其交易事實,依規定給予實
際交易對象銷貨憑證之義務,否則即屬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
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418 號
  要  旨:
依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有無應退還或涉不當得利而可退還事由,屬稽
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的事宜,不因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或經移送強
制執行徵起而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836 號
  要  旨:
營業稅係針對所得支出所課徵之消費稅,因直接對消費者本身課徵消費稅
技術上有困難,故設計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予以課徵,而以營
業人在其營業活動中為貨物或勞務所創造之加值金額據為課稅基礎;為如
實反映營業人就其產銷階段所創造之加值金額,在稽徵技術上以「銷項稅
額」減除「進項稅額」,以其餘額作為該營業人對國家應繳納之營業稅額
;亦即由營業人將該稅額轉嫁在價格方面,於銷貨時回收,是其名目納稅
義務人與實質稅捐負擔人並不一致,其名目納稅義務人為該營業人,而實
質稅捐負擔人則為向其購買該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業者就其提供之商品
,始終保留所有權,且就有關商品銷售之價格及代銷之方式如何,均未於
契約有明確之授權,自與市場上受託代銷之合作經營模式有別;且未委託
合作店代為經營,核與一般加盟店係由提供服務之業者授權知加盟關係並
不相同自無法比照專櫃銷售以開立百貨公司統一發票之模式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