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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娛樂稅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624 號
  要  旨:
預收入會會員費與單純購票打球之行為分別,後者應於提供打球者之娛樂
行為時代徵娛樂稅,而前者則係於會館暨全部設施完竣時,才提供入會會
員娛樂設施及服務,故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單純購票入場打球之收費,
應可認無論球場完竣與否,均應依其提供娛樂行為時點,代徵娛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332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更正,並非處分機關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決,原行政處分之
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其更正應溯及於為原行政處分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