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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娛樂稅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03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屬事實審,而行政訴訟通常事件之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
院,故關於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事項,應由高等行政
法院依職權為之。縱原處分機關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有不足或違法情事
,除個案具有由原處分機關再為調查係更有利於事實之釐清、或較有利於
人民或另涉及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等例外情事外,原則上自仍應由事實審
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該個案之事實及證據調查,並憑以適用法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