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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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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604739730 號
要 旨: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1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應舉 行車輛總檢查。又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不受限制, 故該總檢查所使用之設備若未造成人民權益損害,難謂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