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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604739730 號
  要  旨: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1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應舉
行車輛總檢查。又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不受限制,
故該總檢查所使用之設備若未造成人民權益損害,難謂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