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而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所為之有相對人 的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了解,或使其居於可了解狀態,始能對其發 生效力。又對法律上已不在法律主體所為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如發生 權利概括繼受,應以權利繼受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對其為通知。對 已不存在的法律主體所為的行政處分,並不因通知其權利概括繼受人而生 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