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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使用牌照稅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14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而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所為之有相對人
的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了解,或使其居於可了解狀態,始能對其發
生效力。又對法律上已不在法律主體所為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如發生
權利概括繼受,應以權利繼受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對其為通知。對
已不存在的法律主體所為的行政處分,並不因通知其權利概括繼受人而生
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