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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房屋稅條例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026 號
  要  旨:
按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私有房屋業經立案之私立
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
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同條第 3  項規定,依規定減免房屋
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
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又納稅
義務人未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於事前申報減免房屋稅,
復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合於免徵房屋稅之要件,則稽徵機關依房屋使用
執照所載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按營業用及非住非營稅率核定
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之房屋稅,其所適用之法規與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
,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1 號
  要  旨:
前行政處分為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後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
,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79 號
  要  旨: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並未明文規定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之立案主管機關,自應依立法目的及
精神,再以慈善救濟事業之型態、範圍及其設立法令依據與認定標準,予
以認定。內政部認為辦理慈善救濟事業之財團法人醫療機構,其並非立案
主管機關,而原告之立案機關衛生署,則依其職權明白認定原告係慈善救
濟事業,原告自無再向內政部重復立案之必要,依上開醫療法第 11 條及
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定,原告自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
第 2  款所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之要件。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