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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
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
保交易之標的物。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
民國 59 年 05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4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
          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