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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47 號
  要  旨:
系爭車輛雖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然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
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時,行政機關仍得裁處沒入。系
爭車輛之所有人明知系爭車輛價值不菲,對於出租或出借系爭車輛事宜自
應有基本之查證、關切,以防杜行為人將其用作違法工具。惟所有人卻對
系爭車輛之用途未加聞問,致行為人使用其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難謂所有人無重大過失,行政機關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
定沒入系爭車輛,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