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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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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13111 號
要 旨:
關於接管中之金融機構,於接管期間原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所有職權固 均停止,由接管人行使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惟查此僅係公司經營 權之限制或移轉,其法人人格仍未消滅,自不得對之裁處行政罰鍰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