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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銀行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548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其乃以原告對於行政機關享
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為前提,否則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
因欠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而不應准許。且此所謂行政處分,係依行政
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另參酌
銀行法第 4  條、第 22 條、第 29 條及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
相關外匯業務規範並非為保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自難謂中央銀行依上開
規定,對人民負有特定作為義務而無不作為之情形;且上開規定並未賦予
人民得請求央行應對相關銀行作成限制辦理外匯業務之行政處分之請求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64 號
  要  旨:
按凡以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為其業務而加以經營者,因與消費者之權益有
關,均應為受到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又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所為處分出賣不動產之行為,應屬其經營業務所衍生之附隨業務
。是商業銀行出售不動產且銷售對象為不特定之消費者大眾,其所使用之
定型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自應受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