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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銀行法第 3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92 號
  要  旨:
信用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8  款等規定,信用合作社
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主管
機關得為停止部分業務或其他必要處置等。又依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組成之接管小組,於接管金融機構期間得將受接
管機構之理監事職權停止,並由接管人行使相關職權,於報經財政部核准
之前提下,亦得為同辦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之接管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540 號
  要  旨: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乃經濟部對於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目
及財務報表,訂定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細節性、技術性事
項所為之規範。又該準則第 27 條規定之造成業主權益增加或減少等各項
科目,核與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依商業會計規定處理之
「稅後盈餘」或「當年度盈餘」無涉。是以,營利事業依該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於業主其他權益項下認列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等科目
,即非上述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之範圍,僅係
主管機關基於法律規定,為監理需要而命令營利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
限制分配之盈餘,自不得作為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