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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銀行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824 號
  要  旨:
公營事業之性質乃私法人,除經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
律逕為任用、定有官等而與指派或任用機關間仍有公法關係者外,該公營
事業與其一般人員間僅係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2 裁判字號: 98年訴更(一)字第 118 號
  要  旨: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
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
,為相關處分。本件被告認為銀行法係憲法委由政府制訂銀行法等相關法
律,以約束管理金融機構,立法機關於銀行法相關條文中已賦予被告就銀
行營業自由加以審核裁量權限等語,於法無違,自屬可採。因此,被告就
銀行法行政管制審核裁量方面,苟無明顯錯誤,即值得尊重。被告陳稱上
述規定,立法機關於該條文中並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有停止銀行部分業
務之裁量空間,於法有據,同值得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