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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銀行法第 1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314 號
  要  旨:
按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採「先行政後刑罰」立法模式,其規範之對象,係
違背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受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且依法定刑罰種類限
定在自由刑,未有罰金,且無兩罰或轉嫁代罰之規定以觀,可知其犯罪主
體限於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又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之犯罪,以違反管制
編定違規使用土地,復不依行政主管機關限期令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原狀
為構成要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初時以積極作為興蓋地上物之人,即令係
承接前手而僅單純賡續違規使用之人亦在處罰之列,且違反區域計畫法管
制編定持續違規使用土地,係犯罪未終了之行為繼續,非祇犯罪狀態之繼
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上訴字第 360 號
  要  旨: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
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
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
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
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548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其乃以原告對於行政機關享
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為前提,否則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
因欠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而不應准許。且此所謂行政處分,係依行政
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另參酌
銀行法第 4  條、第 22 條、第 29 條及第 125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
相關外匯業務規範並非為保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自難謂中央銀行依上開
規定,對人民負有特定作為義務而無不作為之情形;且上開規定並未賦予
人民得請求央行應對相關銀行作成限制辦理外匯業務之行政處分之請求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