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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票據法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37 號
  要  旨:
按基於行政契約仍以尊重訂約雙方合意之原則,契約當事人自不得未經書
面向機關請求調整契約之權利義務,即逕以契約嗣後履行不能,而向法院
起訴請求機關返還保證金。次按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之情
事變更原則,如當事人於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公平分配之約
定,而綜合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
,認該風險事故之發生及風險變動之範圍,為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能預料,
基於「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之原則,當事人固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
行使權利,而不得再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惟該項風險之發
生及變動之範圍,若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
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本諸誠信原則所具有規整契約效果
之機能,自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定
契約條款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