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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票據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82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經公告後,即成為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分割測
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
,供人民申請地籍圖謄本之用之依據,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
可得確定其範圍,應可定性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2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578 號
  要  旨:
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權利係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持有支票者,原則上即可依該支票文義對支票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支票債務人除有抗辯事由外,應對執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負票據責任。次
按第三人縱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該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其扣押效力即仍有效
繼續存在,不因執行法院發函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
名義,即謂強制執行程序已實質終局性地終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建字第 12 號
  要  旨:
按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
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倘無損害即無由成立不當得利。是定作人就工程所
計罰之逾期違約金,自其應給付與承攬人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則承攬人
實際上從未曾給付定作人該筆逾期違約金,且該筆款項之財產利益自始即
為定作人所保有、從未給付與承攬人,而定作人所受領之工作物亦係基於
承攬關係而享有,於文義解釋上,均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利益,核與不當
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承攬人就溢扣違約金之事,依不當得利關係為其
主張,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