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之作用兼有督促得標者履行契約、防止圍標及投標者以投機取巧之
不正方法獲得合理標之作用。今投標人既已經以高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
則其已無圍標或妨害招標程序之處,是其押標金支票僅餘履約之擔保功能
。而本件押標金支票縱有受款人誤載,亦因明顯打字錯誤,既與標價無關
,甚僅餘有履約保證之問題,無礙招標程序。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之規定意旨,益認本件勞務採購之招
標押標金支票非重要之招標文件,當得屬招標機關允准投標人更改支票受
款人另行提出正確記載之支票或使之先以現金方式充為擔保在提出正確記
載支票等各方式補正,均無不可。是投標人所持銀行記載受款人錯誤之系
爭押標金支票投標行為,未必均能肇致其遭招標機關處分不予決標之結果
,銀行記載錯誤之招標支票與投標人無從決標之間,不能認有相當因果關
係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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