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如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為落實公司治理制 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時,並保 障股東、保戶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法律乃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於保險業負 責人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並限制其出境等保全措施 ,以為必要之行政管制,其處分之性質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主管機關 為該不利處分時,並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保險業若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 派員接管時,為了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發生時,藉由移轉其財產或逃匿以規避民、刑事 責任,並保障保戶、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險法第 149 條之 6 ,賦予主管機關可對於保險業負責人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設定他項 權利,並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以為必要之行政管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