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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保險法第 6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75 號
  要  旨: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設置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提供私人解決保險
爭議之管道,其就保險理賠爭議之調處,並未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亦非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機關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該中心辦理。

2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3864 號
  要  旨: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加保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以上者,是否具
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能力應依個案事實認定,經查明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者
,勞工保險局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規定,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
能力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的資格,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為維
護公益或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的損失,勞保局亦得另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的日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