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設置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提供私人解決保險 爭議之管道,其就保險理賠爭議之調處,並未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亦非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機關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該中心辦理。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加保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以上者,是否具 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能力應依個案事實認定,經查明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者 ,勞工保險局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規定,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 能力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的資格,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為維 護公益或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的損失,勞保局亦得另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的日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