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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保險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97 號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遺產稅,徒憑主觀見解不予申報,致發生漏稅情
事,縱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出於故意為之,但衡其情節仍難辭過失之責任,
且不具免罰之事由,則稽徵機關審酌其違章情節,並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所漏稅額予以適當之裁罰,此裁罰尚難認
有違法或裁量失當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853 號
  要  旨:
遺產稅事件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遺產稅額之計算,對於全體繼承人而言
,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基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須合一確定,本件繼
承人既代表全體繼承人為系爭遺產稅之申報,其他繼承人固未親自踐行該
程序,其效力仍及於全體繼承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5年簡上字第 6 號
  要  旨: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係以
汽車所有人為要保人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法第 9  條第 2  項係以
要保人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為被保險人;同法第 11 
條係因該保險為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為明確界定請求權人之範圍,故
避免使用「受益人」一詞。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雖非明文以業者為要保人,但課予業者以自己之費用、以所屬外
送員為保險人與受益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其中,關於
受益人部分已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符;就保險法上重要事項之繳納保
險費及一律以所屬外送員為被保險人的部分,亦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牴
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違反中央法律優位原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應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