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如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為落實公司治理制 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時,並保 障股東、保戶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法律乃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於保險業負 責人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設定他項權利,並限制其出境等保全措施 ,以為必要之行政管制,其處分之性質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主管機關 為該不利處分時,並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