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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保險法第 16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88 號
  要  旨:
機關或團體若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
即不得免納所得稅。而「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係指機關
或團體限於經營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始符合免稅要件,
至於是否與機關團體創設目的有關,應視機關或團體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
之性質而定。因此,機關或團體自難僅以其有經營往生互助事項之事實,
為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適用對象,即可不論其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之性
質,遽認「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其經營往生互助事
項所得免納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58 號
  要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5  點至第 8
點規定須由法人才能申請辦理往生互助會登記、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業
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
險。同原則第 17、18 點規定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
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對於違法
團體,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可知其規範主要目的係
為杜絕惡性倒閉詐財、設死亡賭局及利用生病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詐財等
社會亂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