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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保險法第 1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0 號
  要  旨: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
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行為人未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線上填報業務及財務報表資料,並報送紙本資
料由所屬公會彙送,且經所屬公會回報失聯,係違反同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又行為人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申請停業,惟行為人未於停業期間
屆滿前十五日申請展延,違反同規則第 49 條及第 27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05 號
  要  旨:
參照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77  條等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
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者,
不得執行業務;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行為人未取得上述執業證
書,自不得為保險服務職業工會會員,並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