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帳冊財產於接管期間應由接管人保存管理,接管處分如定有終
期者,其效力因期限之屆至即告終止而消滅;接管期間如接管原因消失,
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至接管期間屆滿或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
接管時,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接管人固應將保險業
經營帳冊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然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同法
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為勒令停業清理處分,且依同法第 149 條之 8
第 1 項指定清理人為保險業之清理者,保險業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
權由清理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
類似機構之職權仍停止;而保險業經營帳冊財產,則應由保險業之董事、
經理人或類似機構,將之列表移交由清理人保管占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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