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4061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6  條,就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
於 150% 者,視情節輕重,就保險業辦理合作推廣業務訂定適用所有保險
公司之一致性規範,且將資本適足率標準訂為 100% ,非屬中央法規標準
法之規範,亦無違反禁止差別待遇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