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149 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係賦予保險業 之主管機關及金融服務業之主管機關對所監督之保險業或金融業為糾正或 令其改善及改正違反法令、章程或保護規定之權責,其立法目的當係為促 進金融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之公共利益,並未賦予一般人民得向行政機關請 求作成命保險業或金融業給付特定金額予與之締約之消費者,即並非為保 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