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 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 59 條規定,並無得例外停止執行之規定,又訴願法 第 93 條規定,欲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需具備相關要件,故主管機應依 職權調查具體情形而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