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 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關於菸酒查緝人員得否基於公務需要,出示稽查證逕行進入「非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倉庫、民宅等)」進行查緝等相關疑義